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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旅游法》:行程中不准加购物店 游客失望而归 |
作者: 文章来源:http://www.gxlxs2008.com 更新时间:2013-9-16 访问次数:次 |
旅游的六要素包括吃、住、行、游、购、娱,购物本身就是旅游中重要一环,尤其是到香港、欧洲旅游的团队,很多人就是冲着购物去的。“十一”国庆黄金周起正式实施的《旅游法》,提出了诸多“不准”,这些“不准”关系到整个旅游业的经济命脉。其中包括旅游行程中的购物点。
“真的不能安排购物吗?那在景点游览的时间能不能缩短点,我们想去商场购物。”9月15日,李女士和丈夫带孩子到南宁旅行社咨询国庆去香港旅游事宜,当她看到直飞香港、澳门6日纯玩团的行程中没有安排到免税店购物,且只有一天是自由活动时,李女士和家人失望地离开了。
《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“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”并不是说不能安排购物,只是为了杜绝“零团费”,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“《旅游法》允许的购物形式是,在不影响客人利益的情况下,在行程的自由活动时间,为游客推荐部分免税店及面向当地居民开放的大型百货商场。”他表示,旅游者如果要进店消费,在签订合同时,就得写进合同,包括行程中是否有购物点、在哪里购物、购物时长、导游是否有回扣等,都必须写得明明白白。
“需要明确的是,以往旅行社或导游推荐的购物点的商品价格,肯定会比市场价格要高出一截。但在《旅游法》实施之后,被推荐购物点的商品价格,是不能高于当地市场价的。”一家旅行社负责人表示,这是“十一”之后旅行团必须遵循的标准。但是,由于目前还在探索阶段,各家旅行社在“十一”黄金周推出的线路都没有安排购物。
但是就旅行社方面来说,按照以上解读,又会有诸多的不便,在真正的实行过程中也会有很多困难。例如保证商家的价格不能高过市场价格,商品价格由卖家决定,旅行社不参与其中利益,根本没有办法能够干涉,而且景区的房租管理费等都要比市面上的要贵,如果价格不稍高些成本都难以维持。
另外,一些免税购物点与景点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,如果让导游带着去购物点却不给导游拿回扣,也不额外增加导游的服务费,那么就导游这方面来说是不会愿意的,增加了额外的工作却未得到相应的报酬。
业内人士普遍认为《旅游法》生效之后,会有一个观察期,至于会有多久,还有待考证。而在观察期内,业内人士也希望能找到一个平衡点,来使游客与旅行社之间达到最大的狐狸互利互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