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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旅行社征集旅游服务质量改进意见 |
作者: 文章来源:http://localhost 更新时间:2010-11-22 访问次数:次 |
为进一步维护游客合法权益,南宁旅行社公开向网友征求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修改意见。对目前旅游行业存在的强迫购物等问题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,其中明确规定,在出游途中,若出现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情况,旅行社每次将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。此次发布的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与原来实行的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相比,涵盖范围变宽,文字表述更加准确,赔偿额度标准趋于合理化。比如新标准中增加了“因旅游者的年龄、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,旅行社应退还增收的费用”的规定,同时将赔偿时间段细化放大,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。在赔偿额度方面,根据旅游现状,对旅游强制购物、导游擅自改变行程等需要做出赔偿的赔偿额度作出调整,以期赔偿能够更加合理化。此外,该标准的第四条、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均对旅客购物纠纷做出明文规定,”;“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,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、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的,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”。若“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,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”;“私自兜售商品,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南宁旅行社据了解,此次发布的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比原先实行的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涵盖范围更宽,赔偿额度标准更加趋于合理化。而新标准则改为按旅游费总额向旅游者支付相应百分比的违约金。为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,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认真调研、广泛听取旅游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,形成了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,现予以公布,欢迎广大公众参与修改、讨论。其中,针对旅行社擅自缩短旅游行程、遗漏旅游景点、减少旅游项目、增加购物次数、改变交通工具等问题,原先标准仅为退还景点门票、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或差额的相应百分比违约金。